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健全廣東省招標投標行業自律機制,規范招標投標企業從業行為,營造良好的招標投標活動市場秩序,促進招標投標事業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粵辦發〔2017〕14號)等辦法及其相關規定,特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所稱“公約成員”是指廣東省招標投標協會會員單位和個人會員,鼓勵從事招標投標活動的非會員單位和個人簽署和遵守本公約。招投標從業人員應自覺遵守本公約。
第三條 公約成員應自覺遵守本公約,自覺履行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的社會責任,抵制失信、違規、違法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和招標投標行業的規范發展,自覺維護國家、政府和行業的整體利益,共同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第四條 廣東省招標投標協會行業自律委員會是本公約的監督機構,負責對公約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章 自律守則
第五條 公約成員在招標投標活動中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誠實守信、公正廉潔,敬業進取,以高質量的采購成果和優質的服務,贏得社會信任。
第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按照確定的招標方式和法定的程序進行招標投標活動,規范運作、專業服務。
第七條 公約成員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執行行業自律規定,依法經營,自覺接受招標投標監管部門和行業有關單位的監督管理,履行行業社會責任和義務,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招標投標行業的聲譽。
第八條 公約成員及其工作人員應具備誠實守信的品質,做到言行一致、誠信守法、不弄虛作假、欺上瞞下,自覺抵制各種欺詐、串通、隱瞞等不法行為,在工作中,依法遵守相關保密規定,不為不合法、不合規利益所誘惑。
第九條 熱愛本職崗位工作,以嚴肅認真的工作態度對待招標投標工作,在本職工作崗位上勤勤懇懇、兢兢業業,培養忠于職守的工作作風。
第十條 增強服務意識,時刻樹立“優質專業服務”的風格,在實際工作中做到態度溫和、尊重事實、謙虛謹慎,竭誠為招標人提供采購效率高、招標質量優良、招標結果物有所值的優良服務。
第十一條 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做到公私分明、清正廉潔、自覺遏止和抵制各種違法亂紀行為,不得饋贈或收受招標人、評標專家、投標人的錢物,不得與招標人、評審專家、投標人惡意串通。構筑“廉潔自律”防線,進行自我約束、自我規范、自我控制,并敢于和一切違法亂紀行為作斗爭。
第十二條 以質量、服務、信譽堅持公平競爭,堅決抵制無序競爭和不正當價格競爭行為,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排擠、損害和打擊其他招標代理機構,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爭攬招標單位業務或錄用仍在競業禁止期內的員工,防止有意、無意損害他人名譽與事業的行為,自覺維護公平公正的良好從業環境。
第十三條 公約成員應建立完善的招標投標內部管理制度,不斷加強自身能力建設,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和經營管理水平,提高細分領域代理專業水平,加強法制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招標投標業務技能培訓,組織其從業人員參加相應職業技能培訓和水平測試,共同促進行業形成研究學習之風。
第十四條 公約成員應共同維護招標投標業務、技術和管理人才正常流動秩序,在聘用業內其他單位人員為本單位服務時,不得侵犯其原單位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公約成員應自覺接受社會各界與媒體的監督批評,自覺維護行業形象,不做詆毀同行、損害同行聲譽的事情,共同抵制和糾正行業內不正之風。
第三章 公約的執行
第十六條 廣東省招標投標協會負責組織和實施本公約,并及時向公約成員傳遞招標投標活動的法律、法規、政策及行業資訊,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公約成員的意愿和要求,在本公約范圍內對業內重大事項進行調查研究,并提出協調處理意見。
第十七條 公約成員應自覺履行本公約的各項自律規定,主動參與行業組織的行業自律宣傳教育及活動,認真配合行業自律工作委員會開展相關調查工作。
第十八條 公約成員之間發生爭議時,爭議各方應本著平等、互諒、互讓的原則,爭取以協商的方式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可以請求公約監督機構進行調解,也可以單方直接請求公約監督機構進行調解。
第十九條 公約成員有權向公約監督機構執行本公約的公平性進行監督,有權向相關部門檢舉公約監督機構或其工作人員違反公約的行為。
第二十條 公約成員如違反公約自律條款,經監督機構核實,提請協會理事會審定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根據情節輕重、造成影響和損失等情況,分別給予下列懲戒處理或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反映:
(一)在協會內部通報批評,責成書面檢查;
(二)根據情節輕重,在一定期限內暫停協會會員資格,并在協會刊物、網站上公告;
(三)取消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單位等資格,并解除相應的協會職務;
(四)取消協會會員資格,并在協會刊物、網站等公開通報;
(五)建議政府有關部門按規定停業整頓、撤銷其資質或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一條 對簽署并自覺遵守行業自律公約的成員單位,提請協會理事會審定后,分別給予以下獎勵(細則另定):
(一)通過協會簡報、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媒體向社會披露其良好的信用信息;
(二)在行業內予以通報表彰,頒發年度表彰證書;
(三)向招標投標監管部門及招標人推送表彰結果;
(四)給予單位或個人一定的精神或物資獎勵。
第二十二條 本公約在實施過程中如與國家法律法規、招標投標監管部門及相關行政部門的決定或裁決不一致,以國家法律法規、招標投標監管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相關規定為準。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公約經2018年1月廣東省招標投標協會第三屆第五次理事會通過施行。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會對公約具有解釋權和修訂權。